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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雍博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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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检查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接受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八个方面:
(一)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车辆审验情况;
(三)车辆押运员证;
(四)车辆通行证;
(五)车辆专用标示和安全标示牌;
(六)车身反光标示;
(七)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八)运输17种液体介质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二、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的处罚依据
代码 | 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简称 | 违法条款 | 处罚依据 | 记分 分值 | 罚款金额 (元) | 行政处罚 | 其它措施 |
10310 | 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 | 未经批准运载危险品 | 《法》第48条第3款 | 《法》第90条 | 0 | 200 | ||
10720 |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 | 安全设施不全 | 《法》第21条 | 《法》第90条 | 0 | 200 | ||
10870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 | 《法》第16条第1项 | 《124号令》第57条 | 0 | 500 | ||
10980 | 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 | 实习期驾载有危险物品车 | 《条例》第22条第3款 | 《法》第90条 | 0 | 200 | ||
13540 | 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 危险品运输超载未达30% | 《法》第48条第1款、《条例》54条第1款 | 《法》第92条第2款 | 3 | 500 | 扣车 | |
16170 |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 载危险品不按规定时间行驶 | 《法》第48条第3款 | 《法》第90条 | 6 | 200 | ||
载危险品不按规定路线行驶 | ||||||||
载危险品不按规定速度行驶 | ||||||||
16180 |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 载危险品未挂警示标志 | 《法》第48条第3款 | 《法》第90条 | 6 | 200 | ||
16390 |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 危险品运输超载30%以上 | 《法》第48条第1款、《条例》第54条第1款 | 《法》第92条第2款 | 6 | 2000 | 扣车 | |
17310 | 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 连续驾危险品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 | 《法》第22条第2款、《条例》第62条第7项、《办法》第45条第1款 | 《法》第90条、《办法》第72条第1款 | 12 | 200 | ||
连续驾危险品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 | ||||||||
70240 | 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牵引机动车的 | 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车辆牵引机动车的 | 《办法》第53条第5项 | 《办法》第71条 | 0 | 100 | ||
70260
|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未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 |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 | 《条例》14条、《办法》11条 | 《办法》第72条第1款 | 0 | 200 | ||
旅游客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 | ||||||||
危险品运输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 | ||||||||
重型载货汽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 | ||||||||
半挂牵引车未安装行驶记录仪 |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未安装行驶记录仪 | ||||||||
70270 |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车辆,未保持行驶记录仪正常运行的。 | 车辆行驶记录仪未保持正常运行的 | 《办法》第11条 | 《办法》第72条第1款 | 0 | 200 | ||
70280 |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旅游客车、危险物品运输车等车辆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未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 公路营运载客汽车安装的行驶记录仪未具有卫星定位功能 | 《办法》第11条 | 《办法》第72条第1款 | 0 | 200 | ||
70590 |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在高速公路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在高速公路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 《高速条例》第17条第2款 | 《高速条例》第57条第2款 | 0 | 2000 | ||
70430 | 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 | 机动车排放黑烟的 |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13条第2款 | 《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38条 | 0 | 200 | 责令限期维修 | |
60630 | 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3条 | 《法》第90条 | 0 | 100 |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校车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简称《104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简称《123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简称《124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简称《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简称《高速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简称《剧毒办法》。
三、以分县局名义对承运单位处罚
1、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8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第1款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3款、《条例》第88条一项的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责令改正,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承运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50%以上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察。
2、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据《条例》第88条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改装、改型及“大吨小标”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依照《条例》第88条二项规定,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公安部《关于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和使用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运输17种液体介质,未安装或者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的规定,对驾驶人以交通安全设施不全进行处罚。(违法代码10720)。依据《条例》第88条二项规定,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运输企业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依据《条例》第88条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承运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依据《办法》第20条、《条例》第88条四项的规定,扣留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处理,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承运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依据《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以分县局的名义对承运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8、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依据《条例》第八十九条二项规定,责令改正,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承运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条例》第89条三项规定,责令改正,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承运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依据《条例》第89条四项规定,责令改正,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承运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上诉许可证件证件的,违反《办法》第3条二款的规定,依据《办法》第22条、《条例》第64条的规定,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承运单位处10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70085 | 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或者使用作废的通行证的 | 伪造、变造、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证、使用作废的通行证的 | 《剧毒办法》第3条第2款 | 《剧毒办法》第2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64条 | 0 | 10000 | 责令改正 |
12、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反《办法》第3条1款的规定,将车辆引导至安全地点停放,并禁止其继续行驶,依法扣留车辆,及时调查取证。依据《办法》第20条规定,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以分县局公安机关名义对承运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